□劉昂
今年3月份發生在陜西榆林佳縣中學的校園欺凌事件,經過幾個月的處理,最終以受害者王某某被迫轉學收尾。此結果戳中了公眾對校園安全的痛點。
一名16歲少年遭多名同學圍毆,住院28天落下腦外傷、腰椎間盤突出等傷病,在家休養多月后,因恐懼不敢返回原校。而當地教育部門給出的解決方案,竟是安排兩所民辦學校供其選擇,高額學費卻要由受害者家庭自行承擔。這種“治標不治本”的處理方式,使“保護受害者”淪為一句空話。
校園欺凌一直是社會熱點、輿論焦點和治理難點,它也絕非學生間的“小打小鬧”,而是一種違法行為。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首次將學生欺凌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筑牢法治保障。其中第六十條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此次事件的后續處理,亟需責任追究和權益保障。一方面,公安部門應加快案件辦理,讓施暴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學校也應公開整改措施,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另一方面,教育部門應主動協調解決轉學費用問題,通過財政補貼、學校賠付等方式填補缺口,同時為受害者提供持續的心理輔導。唯有讓施暴者付出代價、讓失職者受到追責、讓受害者得到保護,才能避免“欺凌再欺凌”的惡性循環。
期待此次事件能推動校園欺凌防治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防范”,從“轉移受害者”轉向“治理施暴源”,讓每個孩子都能在安全的校園環境中健康成長,不必再用“逃離”換取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