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周口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周口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周口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已經周口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24年10月16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24日
第一條 為了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規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活動,促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的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務組成,滿足老年人需求的養老服務。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家庭盡責、依托社區、社會參與、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獨居、失能、重度殘疾、高齡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重點優撫對象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應當尊重老年人生活習慣,保護老年人隱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老年人接受養老服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具有本市特色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政策,統籌、協調、整合各類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源,研究解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重大問題,促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健康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配置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推動適老化改造和智慧型養老社區建設,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增加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供給,提高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監督管理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健康服務和醫養結合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措施,推進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醫養康養結合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志愿者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相關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捐助、志愿服務等方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以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編制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功能、種類、數量以及規模,推動構建一刻鐘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圈。
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提出住宅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設計要求,確定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內容。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本省規定的標準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項目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條 支持新建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衛生服務機構統籌規劃,毗鄰建設,完善以街道綜合養老服務中心、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日間照料中心等為載體的城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供給體系。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養老社區、機構加社區加居家三位一體的養老服務綜合體、養老公寓等業態多樣的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推動農村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均衡合理布局,優先保障農村特困供養服務設施建設,提高農村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水平。
支持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法依規使用集體資產為本組織成員建設公益性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服務場所適老化改造,為老年人設置專席及綠色通道等,并在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場所保留人工咨詢、現金支付等服務方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中,統籌推進適老化設施改造。支持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比較集中的多層住宅優先加裝電梯。
對納入分散供養的特困老年人家庭和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應當采取政府補貼等方式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擴大政府補貼對象范圍。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閑置資源,改造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將具備條件的閑置辦公用房、學校、培訓中心、賓館、招待所、醫院、廠房、商業設施等改造為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通過上門、遠程支持等方式,為老年人在其住所內提供生活照料、常用臨床護理等照護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第十四條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根據老年人的需求,上門提供生活起居、衛生護理、康復輔助、環境清潔、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務。
第十五條 支持運用信息技術手段,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即時接收和處理老年人的緊急呼叫,協助聯系救援。
對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失能、殘疾等老年人,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其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向家庭延伸,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高齡、失能、殘疾等行動不便或者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門巡診等居家醫療服務,為老年人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中的護理人員為農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第十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開展居家養老信息登記工作,了解轄區內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
(二)定期探訪高齡、獨居、失能、殘疾、特殊困難等居家老年人,掌握老年人生活基本情況,幫助解決問題并做好探訪記錄;
(三)提供居家養老服務資源信息,收集處理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四)教育、引導和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調解養老糾紛;
(五)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社區養老服務,主要依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場所,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護、短期托養、助餐等服務以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第十九條 鼓勵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社區日間照護服務,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照料護理、康復輔助、精神慰藉、文化娛樂、交通接送等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開展社區短期托養服務,為失能、認知障礙、術后康復等老年人,提供階段性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開設社區食堂、老年助餐點等社區助餐服務場所,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上門送餐及集中用餐等服務,并保證膳食質量。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社會餐飲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和網絡訂餐平臺等,為老年人提供社區助餐服務。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社區(村)的食堂對老年人開放。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與農村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加強合作,通過人員培訓、技術指導、設備支援等方式,推動養老服務資源合理配置、優勢互補、共建共享,提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協同發展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兜底供養服務體系,推行農村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居村聯養、社會托養、親情贍養、鄰里助養的五養模式,并向非特困居家老年人延伸服務,滿足農村老年人多層次多樣性養老需求。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城鄉社區的養老顧問網絡,依托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場所和社區(村)工作人員,推廣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顧問模式,為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養老方式、政策法規、康復輔具等咨詢和指導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設全市統一、覆蓋城鄉、互聯共享的養老服務智慧平臺,推進居家社區養老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老年人電子檔案等信息資源對接,并依托平臺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支持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運用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推進智慧養老,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智慧助老行動,提供無償或者低償智能應用培訓,幫助老年人提高智能應用使用能力,適應適老化改造與數智化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促進老年人融入智慧社會。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養結合工作機制,促進醫療衛生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與周邊醫療服務機構建立合作關系,依托醫療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中醫養生、預約就診、急診急救等服務,提高老年人醫療供給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托本市行政區域內資源稟賦,打造康養小鎮、康養園區、田園綜合體等居家社區養老康養載體,開發地方特色品牌康養項目,培育銀發經濟經營主體,滿足多樣化養老消費需求,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多業態發展。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資金保障制度,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經費作為民生支出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補助貼息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采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提供資金保障。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健全人才教育培訓體系;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培養具有職業素養、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者。
鼓勵培育專職社工、志愿者養老服務力量,建立志愿者激勵機制和老年人志愿服務記錄制度,發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志愿者隊伍。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加強備案、安全、資金、運營秩序、從業人員、應急處置、服務退出等監管,制定監管責任清單,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綜合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組織人大代表開展專題調研、視察、聯動監督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在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