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宋伊一 李亞暉
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黑科技”的幌子,生產并銷售一種具有射頻對拷功能的遙控器,即所謂的“抬桿神器”,聲稱能隨意進出停車場,免費過收費閘口,僅需花小錢就能逃付停車費。這種看似誘人的“抬桿神器”,實則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郭某利用其成立的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精心設計并生產了一種具有射頻對拷功能的遙控器,這種遙控器能在10米以內實現射頻對拷,未經授權便能獲取停車場道閘系統的控制信號數據,從而輕松開啟車閘,逃付停車費。
隨后,郭某將遙控器成品以每個10元至18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另案處理的劉某和李某,截至案發,郭某非法獲利25萬元。
劉某從郭某處購買遙控器之后加價銷售,一方面通過某電商平臺的店鋪進行銷售,另一方面批發給苪某等人賺取差價,非法獲利27萬元。苪某將批發來的遙控器放在另一家電商平臺的店鋪進行銷售,截至案發,非法獲利10萬余元。
淮陽區公安局網安大隊民警在排查中發現案件線索后,迅速鎖定幾名犯罪嫌疑人。之后,郭某、劉某、苪某相繼到案,并如實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實。2024年4月15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淮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淮陽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郭某、劉某、苪某提供專門用于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工具,情節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三人均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建議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理。
2024年9月3日,淮陽區人民法院以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分別判處郭某、劉某、苪某有期徒刑3年,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科技雖能帶來便利,但絕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幫兇。任何技術手段在提供和使用的過程中,均應通過合法的途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運用,超出法律邊界,則可能成為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和數據安全的犯罪工具。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