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牛雁塔
在債務履行過程中,經常出現“以物抵債”的情況。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后,如果協議未實際履行,原債權債務關系還存在嗎?債權人又該如何維權呢?近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張某一直在楊某處購買種子、肥料,2023年12月19日、2024年6月13日,張某向楊某出具欠條2張,合計金額880614元。2024 年7月18日,張某與楊某簽訂《玉米大田轉讓協議》,該協議載明:甲方張某欠乙方楊某種子款、肥料款合計88萬元,因其無力償還欠款,甲方同意把某村1128畝夏播玉米田價值88萬元的收割管理權和經濟擁有權(僅限2024年)一次性轉讓給乙方,乙方自負盈虧,雙方不得后悔。雙方還特別約定:如因土地問題和村委會發生糾紛,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收割,由甲方負責,原欠條生效;乙方收割完畢,原欠條無效。
由于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該《玉米大田轉讓協議》未能實際履行。2024年9月24日,楊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按原債權債務關系履行,向其支付880614元貨款。張某辯稱,雙方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后,原債權債務關系已消滅,楊某要求其支付原貨款,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玉米大田轉讓協議》約定,張某將某村1128畝夏播玉米田價值88萬元的收割管理權和經濟擁有權(僅限2024年)轉讓給楊某,并對收割完畢的后果進行了明確,因張某欠付楊某貨款,雙方當事人簽訂該協議的目的在于代替貨款履行,符合“以物抵債”的特征,該協議系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該協議涉及的標的物為玉米,玉米為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動產物權的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本案中,楊某并未實際對玉米進行收割、管理,且被告也稱玉米已經收割并出售,款項由被告指定的人員保管,該協議并未實際履行,原債務并未消滅,楊某要求支付下欠貨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遂判決張某向楊某支付貨款880614元。
判決后,張某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以物抵債”是指當事人之間相互存在金錢債務,約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錢債務的清償。“以物抵債”協議成立后,同時存在新債和舊債,債務人不履行“以物抵債”協議時,債權人既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以物抵債”協議,也可以請求恢復履行舊債。③2